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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教师行为十不准

[日期:2016-10-18]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字体: ]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 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四、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六、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七、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八、不准举办以敛财为目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

九、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十、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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