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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拒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日期:2017-01-13] 来源:工会  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www.vwin5.com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树立www.vwin5.com良好的办学形象,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寒假期间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www.vwin5.com将认真开展拒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活动。

        一、加强学习。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部列出的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望各部门、各级部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无任何有违师德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措施,确保实效。学校将开展悬挂“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标语、签订师德建设责任书和师德承诺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引发《指学生和家长一封信》等一系列活动,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对出现的有违师德的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查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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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3

附件:

1、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附件1

教育部十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附件2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2014111

 

 

 

 

 

附件3

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是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包括广大教师坚决反对。近年来,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基层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对少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进行严肃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深入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问题,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泰安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在职研究人员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有偿补课)。

二、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4.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三、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四、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五、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3.相关部门及学校不推荐、不安排其参加中高考命题、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聘请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骨干教师评选及学科竞赛的评委等。

六、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班主任)、学科带头人、人才递进工程人选等从事有偿补课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七、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重要责任主体,凡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两起以上(含两起),或者被发现并查实但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和校长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八、要把落实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作为教师管理和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和惩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章程、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同时,要扎实开展经常性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体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

九、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进行有力监督。对学生、家长、教育行风监督员、社会公众和媒体记者等通过电话、网络、信访等各种渠道反映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要及时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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