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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日期:2011-04-19] 来源:工会  作者: [字体: ]

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2、学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答: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5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此后,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3、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首先,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

4、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5、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6、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对代表素质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被选举权,这是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但是,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以保证教代会工作的质量。代表素质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遵守法律、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3)具备一定的民主管理知识和能力,有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并有必要的时间保证。

(4)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热心为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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