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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16-03-24] 来源:教务处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符合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条件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且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  

第三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等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全省相关管理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除依本实施办法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夏季)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具体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下述一种或多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夏季高考体检时向当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表1)。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的助考物品等,同时提供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体检时要对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残疾考生残疾情况确认表》(表2)。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严格审核考生本人与证件原件、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坚决杜绝资格造假行为发生。

(二)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然后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残疾考生体检时确认的残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是否为残疾人、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是否合理、考试组织条件是否具备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本人进行当面评估。相关合理便利申请的落实情况或变通办法应与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当面协商并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书面申请并于510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申请报告,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专家组评估的详细内容、提供便利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且持有听力残疾证的可以认定为听力残疾考生。市专家组要进行认真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及最早交卷离场时间,与考点管理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残疾考生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1

残疾人报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考生姓名

考生号

残疾类型

残疾级别

 

 

 

 

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考生残疾人证件号码

 

 

申请的合理便利

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

1.□ 使用盲文试卷  □ 使用大字号试卷  □ 使用普通试卷

2.□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 携带盲文笔  □ 携带盲文手写板  □ 携带盲文打字机

□ 携带照明台灯  □ 携带光学放大镜  □ 携带盲杖

□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

4.□ 佩戴助听器     □ 佩戴人工耳蜗

5.□ 使用轮椅       □ 携带拐杖    □ 携带特殊桌椅

6.□ 延长考试时间     

7.□ 需要引导辅助 

8.□ 需要手语翻译

9.□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其他

如有其他便利申请,请在此栏内填写

 

申请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一般为申请人签字,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期:        

2

残疾考生残疾情况确认表

 

                   县(市、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件号码

 

残疾人证标注残疾类别

 

考生残疾

情况及结论

 

 

 

 

 

                           体检医生签字:

                                 2016        

考生确认

考生本人对上述结论是否有异议:         

                                

                            考生签字:

                                 2016        

说明:此表由各市招生办公室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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