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2016/10/18 14:5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 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 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兼顾所有学科任课教师,一线教师不少于50%。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
第十三条 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校长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分析探讨教学工作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健全教学督查视导制度。定期检查和总结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教学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有效落实。校长定期参加学科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经常深入课堂观课,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指导。
第十五条 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制订教师中长期专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发展措施、考核标准和办法等,确保计划的引领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进修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情况,把业务档案作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引导教师专业成长、考核评估教师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执行国家和省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普通高中教辅材料由学校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目录中按照每科1套的原则向学生推荐,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建立学生作业设计、布置、检查、总量控制和质量监控机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其他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初中语文、数学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泰安长城中学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