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师行为十不准
2016/10/18 14:56:07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 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四、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六、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七、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八、不准举办以敛财为目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
九、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十、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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