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实现家校共同育人。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作风正派,严以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不接受学生家长宴请;依规监考,公正公平、关爱考生,不利用监考之便谋取私利人情;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在师生集体活动中,做学生表率,凡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首先做到。
6.勤于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潜心钻研业务,深入掌握专业知识,努力锻炼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按年度修满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三、考核等次
(一)对学校的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校当年发生三人次以上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违反师德行为事件,影响较大的;
(3)学校当年因师德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举报的师德问题不核查,或查实后不处理、不纠正的;
(5)学校对师德建设工作不作为或学校整体师德水平较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存在其他严重师德问题,影响较大的。
(二)对教师的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当年获得县级及以上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2)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社会好评,并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认可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接受家长宴请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因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受到相应处分的。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对学校的考核
对学校的考核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年结束前完成,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与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学校领导班子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考核。
1.单位自评。各单位对照国家、省、市师德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范办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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