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长城中学教职工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
2016/10/18 15:10:34

(第四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泰安市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依法治教、从严治教,提高我校教职工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学生满意的教职工队伍。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全体教职工(校级领导干部考核由上级组织按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三、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承担全员导师制、班教导会制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等级规定和考核标准
(一)等级规定:
师德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其中优秀等级比例根据市教育局对我校的考核等级进行确定(10%--3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可直接定位“优秀”等级:
1、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2、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社会好评,并得到上级有关门部门的表彰和认可的。
(二)考核标准:
    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
合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较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不能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违背《泰安市教师行为十不准》的现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师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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