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  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  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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