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关于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2022/9/8 15:33:18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考勤
1.学校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办公室每天将考勤结果进行公示,每周进行汇总,考勤结果计入教职工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等,并作为绩效工资类发放的重要依据。
2.部门年级负责所属人员的日常考勤,部门年级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活动(含部门年级例会)的考勤,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考勤;值班组每天在带班领导的带领下上午、下午两次对教职工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所有考勤情况于次日报办公室。
3.督导室每周抽查监控系统,查看教职工上下班情况,并将抽查情况向校领导汇报。上班期间教职工出校一律凭假条,无假条安保科一律不准放行,无假条外出人员视为旷工。
4.教职工上下班均需刷脸考勤,上午上班考勤时段7:30-8:00,上午下班考勤时段11:30-12:10,下午上班考勤时段13:50-14:20,下午下班考勤时段17:00-17:30(周一下午下班为17:40-18:10,大休时周五下午下班为16:30-17:00),无正当理由不刷视为旷工,少刷一次视为旷工半天,因故未刷者需补办手续交办公室。
5.班主任考勤由政教处负责。
二、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盖章有效)。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需履行事假手续。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考察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4.婚假、产假、丧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需要请假者,应先安排好工作,再按规定程序填写《教职工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上班期间外出一律凭假条。
2.教职工请假半天及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带班领导批准;一天以上(含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分管考勤校长、校长批准;请假超过30天,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并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3.请假一经批准,《教职工请假条》一联由学校办公室留档,另一联由部门留存。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和学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理
1.教职工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岗的,教师旷课(一节)、职工离岗(半天)均视为旷工(一天);学校召开的会议,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旷会一次即等同于旷工一天;教职工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期的视为旷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作旷工处理。
2.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离岗时间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它规定
1.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教职工在婚假、产假、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3.教职工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4.本规定已经第五届四次教代会通过,自2021年11月22 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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